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4-18 点击数: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以及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学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所作的,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及外单位租用学校场所组织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第三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是学校思想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学校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和教务与科研处,影响特别重大的须由党委宣传部会同主办单位报主管校领导或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

第六条 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类审批。第1类,思想政治、形势政策、德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党委宣传部审批;第2类,教学、科研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教务与科研处审批;第3类,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校各系(部)(包括分团委、学生会、系级社团)组织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查和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团委及下属校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的,由校团委审查和审批,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挂靠在学校各类学会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学校在该学会的负责人或学校负责该项活动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外单位租用学校场所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由学校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九条 学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本人所在党总支同意。党总支对学校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主办单位要按照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程序,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动态,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的,需经被采访对象所在党总支同意和批准,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请表》,原则上应于活动举办一周前按分类管理的权限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加强管理,各司其职,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确保活动的正确导向。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学校审查审批部门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

2.学校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经查实的;

3.本办法第八条中列举的活动中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且经查实的;

4.未经所在党总支同意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报账时,须附《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请表》,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试行)(桂幼师党宣〔20101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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